起訴書指出,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曾姓警員(47歲)涉嫌在111年間在中壢地區攔獲違規車輛時,即應本於職權舉發並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裁罰,竟私下放水,僅就違規事項開立較微的300元至900元罰單,致3名汽機車駕駛人因而少罰共計24,600元。

全案經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中壢警分局等單位移送偵辦後,已由桃園地檢署依圖利罪嫌將他起訴。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老農頂烈日務農2小時意識混亂 確診熱中暑!醫揭4大錯誤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