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與妻子育有3女1男,2018年到2024年時在屏東同住,事發時大女兒就讀國小5、6年級,男子平均每個月以至少2次的頻率騷擾大女兒,動輒撫摸、吸吮她的胸部、陰毛及私密處,還指侵、性侵對方達5次之多,連兩個妹妹都曾經目擊,兩人最後也難逃狼手,被以類似手法強制猥褻得逞,大女兒曾告知奶奶、媽媽,但2女僅警告、痛罵男子,直到無法容忍才報案曝光。
檢方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起訴並求處重刑,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法官痛批男子身為至親,不愛護子女卻悖逆倫常,利用親情信賴長期進行性犯罪,讓被害人飽嘗痛苦、所生危害鉅大,一開始僅承認部分惡行,審理時才悉數坦承,迄今仍未與3人和解或賠償。
屏東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猥褻等罪共175項罪刑分別量刑,刑期加總663年9個月,未合併執行刑,狼父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仍未合併執行刑,但其所犯之罪分論併罰,有期徒刑合併有上限,實際刑期應不會超過30年,仍可上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基隆公共工程弊案!議員曾紀嚴涉勾結廠商 法院裁定收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