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昨天林女在眾目睽睽下狠甩吳中和一個耳光,並持續出言咒罵,早已符合「現行犯」的要件,現場法警可能沒讀過刑訴法,或是法警當太久忘記自己也是「警察」,但在吳中和及現場律師高喊「現行犯」要求逮人的情況下,仍無逮捕的動作,已顯然失職。
法官態度也很消極。林女進了法庭後拒不回應法官人別確認,眼睛瞪著現場旁聽的民眾,法官沒有對被告採取更積極的作為,反而「配合演出」將旁聽的律師、民眾全都請出法庭,改採不公開審理,順了被告的心意,卻大大傷害了司法威信。
更離譜的是,台中地院事後雖發聲明道歉,卻將法警未依現行犯逮捕林女,歸因於「法警當下無從立即判斷吳理事長是否受傷,故仍以維持法院秩序為先。事發8分鐘內即由獲報到場之轄區警力接手處理後續調查釐清事宜,復基於機關職權尊重,乃未發動逮補。」套句法官常指責被告的話:「根本就是狡辯之詞!」
至於改採不公開審理,中院則說是為了「維護法庭尊嚴、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保障所有參與開庭人員之人身安全」。令人不禁要問,連律師在法庭門口被打第一時間都無法獲得法律即時保護,一般小老百姓又如何相信司法?法院維護了法庭的尊嚴,那被害人的尊嚴誰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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