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2025年3月間因交通違規,被苗栗警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製單舉發,因此心生不滿,竟先後於同年3月29日、30日晚間,騎機車前往苗栗市為公路上的北苗所,在公眾往來的道路灑落大量螺絲釘,致生往來之危險。

北苗派出所1名羅姓員警於3月30日0時28分許,駕車行經派出所前遭路面之螺絲釘刺破輪胎,一共拾獲地面之螺絲釘65支,經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是張男所為,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張男坦承被警方開單確實很不爽,但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是鐵工,案發那2天有人跟我約在派出所隔壁洽談工作,他把約60、70枚的螺絲釘放在口袋,剛好口袋破掉,螺絲釘才會掉出來。

法官認為,張男與人洽談工作,未將螺絲釘放入收納盒,而是放在自己的口袋,連續2天均恰巧因口袋破損而掉落大量螺絲釘,與常情有違,不足採信,2 次犯行各依妨害往來公眾安全罪將他判刑4月,應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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