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欽/台北報導】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一處檳榔攤去年7月間驚傳命案,鄭姓男子因捲入戀愛糾紛,遭男子李啟明設局並揪眾凌虐,最終因多處出血致橫紋肌溶解等併發症身亡。北檢去年11月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嫌起訴李男及朱家賢等共犯,北院審理先認定5名成年被告犯行,今依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判李、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8月徒刑。
另外,共犯許綉妤、湯雅淇、簡永豐則被認定犯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各判18年、12年、14年6月,均可上訴。
北院判決指出,李啟明因鄭男與許綉妤聯繫而心生不滿,與許女、朱家賢、湯雅淇及多名少年於去年7月7日將鄭男誘至喜客商旅1212號房拘禁、取走手機並加以傷害、凌虐,其後因正男表示願給付2萬8千元,李、朱等人又將鄭男移往萬華據點拘禁,簡永豐也加入幫忙看守並傷害鄭男。
判決指出,李啟民等人持球棒、電擊棒等兇器反覆毆打、電擊鄭男,並以割劃、燒燙、破壞牙齒、強迫跳舞及錄影等方式持續凌虐、羞辱,鄭男身體狀況惡化後仍未獲及時送醫,最終因四肢及臀部肌肉組織損傷出血致橫紋肌溶解症及其併發症、大量出血及脂肪性肺栓塞死亡。李、朱另以事故賠償為由,透過鄭男手機向被害人家屬詐取2萬8千元,因家屬察覺有異而未遂。
合議庭根據證據及證人證詞,加上旅館監視器、手機影片與對話紀錄、扣案證物、解剖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5名被告與少年間就私行拘禁、傷害及凌虐被害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等持續行為與鄭男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且對死亡結果均有客觀預見可能性,應共同負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致人於死之責。另,李啟明、朱家賢另假冒鄭男聯繫其家屬詐財未果,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此外,法官審酌簡永豐雖有輕度智能障礙,案發時辨識及控制能力並未顯著減低,不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要件;許綉妤、湯雅淇及簡永豐也沒有《刑法》第59條酌減刑情形,而李啟明起意、召集並主導全案,朱家賢攜帶兇器到場、取走鄭男手機並持續施暴,2人均居核心地位。許綉妤誘使鄭男到場、鎖門,並親自動手及曾指揮少年施暴,參與程度深,簡永豐於萬華據點負責看守,並持球棒、電擊棒傷害及以膠帶綑綁被害人;湯雅淇雖未被認定親自持球棒或指示少年拔被害人牙齒,仍以視訊直播、言語恫嚇及要求鄭男重跳舞蹈等方式,造成鄭男恐懼與屈辱。
合議庭認鄭男在數日拘禁、凌虐期間承受重大身心痛苦,人性尊嚴遭嚴重踐踏,最終死亡並使家屬承受難以彌補之痛,已及各被告動機、角色分工、素行、犯後態度及智識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重刑,可上訴。
這起案件緣於今年7月9日,新北汐止分局因追查一起毒品案,前往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一處檳榔攤搜索,先在1樓逮到擔任藥腳且正呼呼大睡的16歲少年,一上2樓就發現鄭姓男子失去生命跡象,隔天,警方循線逮獲主嫌李啟明(26歲)、女友許綉妤(18歲)及涉案少年等人,經深入調查發現,死者疑因愛慕許女展開瘋狂追求,李男得知後不滿,便利用許女邀約設局並揪眾埋伏,待鄭男到了三重某旅館後,即被在場多人擄到萬華該處檳榔攤,以亂棒凌虐。
檢方還查出,李男因不滿鄭男致電女友邀約外出,去年7月6日要求許女以「假分手需要陪伴」為由,邀鄭男前往位在三重旅館,並邀集友人朱家賢(27歲)及其女友湯雅淇(26歲)和多名未成年少年助陣,一群人拿著鋁製球棒、開山刀及電擊棒,躲藏在房間衣櫃、窗簾、廁所等處,靜靜等待鄭男上門。
同年月7日上午,鄭男應約抵達旅館房間後,李男隨即指示許女將房門上鎖,接著將鄭男的手機搶走後,眾人便是對鄭男一陣毒打。少年們先是徒手或拿鋁製球棒痛毆鄭男,再以免洗筷插鄭男手臂、以打火機燒鄭男的陰部及胸毛,期間,湯女甚至用手機將凌虐畫面直播給鄭男友人看。
眼見鄭男哀號聲不斷,李男一群人深怕引起他人注意,為免警方上門偵查,便將鄭男帶往檳榔攤續行凌虐,此時李男友人簡永豐(26歲)與女友曾郁寒(24歲)到場。眾人並未停止施暴,反而持續痛打鄭男身體及生殖器部位,持電擊棒電擊鄭男肚子及手臂,並以鄭男曾傳訊許女「心電心」為由,命令鄭男裸身、大跳歌曲「心電心」舞步約10分鐘,甚至拿刀割劃鄭男、以寵物指甲剪剪斷鄭男牙齒。
過程中,李男、朱男趁著鄭男不堪受虐,曾趁機敲詐2萬8千元換停手,並以訊息佯稱「出車禍需賠償2萬8千元」,向鄭男母親索討金錢未遂。最終,鄭男受了整整3天凌虐卻未被送醫,已然奄奄一息,身體也出現大片瘀傷且有血肉模糊狀態;另一方面,眾人在討論後留下了一名少年承擔刑責,其餘人則於同年月9日上午離去。
台北地檢署於去年底偵結,認定李啟明、許綉妤、朱家賢、湯雅淇、簡永豐等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依《兒少權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至於涉案的7名少年,則移由少年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