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李小姐去年3月7日下午將她所飼養的公兔送往彰化市某寵物醫院進行結紮手術,晚間接獲通知趕到寵物醫院,但公兔已經口鼻噴血死亡,事後她要求寵物醫院提供手術過程的監視器畫面,業者原本同意後來又反悔,李女遂先後於3月8日在臉書社團「動物醫院爆料分享 寵物醫療糾紛飼主討論區」,3月16日在「兔兔交流社團 愛兔子科學飼養飼主交流」社團貼文,說明事件過程。
寵物醫院負責人江姓院長自認名譽受損,委請3名律師對李女提告妨害名譽,彰化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李女只是說明事件過程及雙方發生的衝突,並未做出情緒性的謾罵,可認李女係出於善意發表言論,於是對李女做出不起訴處分。寵物醫院聲請再議也被駁回。
李女遂於9月20日在臉書社團「動物醫院爆料分享 寵物醫療糾紛飼主討論區」貼出不起訴書,並發文描述自己面對對方司法攻勢的心路歷程。
沒想到,寵物醫院進一步對李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向法官主張手術前已明確告知李女風險,公兔手術已恢復並可自行行走,無證據證明公兔死亡與手術有因果關係,且院方於兔子死亡後,已將手術紀錄交付李女,但李女仍在臉書張貼不實貼文及留言,侵害其名譽權,因此向她求償9萬元,並應將貼文刪除。
李女答辯稱,她所張貼的文章及留言均係基於事實所為的合理評論,並無不實,且具公共利益,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台中高分院駁回寵物醫院再議,並無侵害寵物醫院名譽權之情事。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女於3月8日、9日及16日的貼文及留言,係在表述公兔在原告寵物醫院進行結紮手術後死亡,院方未提供手術紀錄及監視器畫面等情形,而從雙方的對話內容來看,原告在李女發文及留言前,並未將全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手術紀錄傳送給李女,難認李女貼文及留言有何不實之處。
至於李女於9月20日的貼文,法官認為是在說明其因貼文遭原告委任律師提告、至今仍無法看到完整影像內容,與事實並無不符;其餘內容則是敘述雙方後續接洽、訴訟過程,屬主觀價值判斷範疇,使用的文字亦無偏激不堪,尚未脫離合理評論範圍。法官審結後駁回寵物醫院之訴,可上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