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沄蓁今天庭後受訪指出,上次開庭至今未與呂秋遠或宇達界私下接觸過(談和解),今天辯論仍堅持主張與宇達是不定期的勞動契約。對於記者問呂秋遠至今是否還沒支付過家人的費用,林立刻表示,「一毛都沒有」,記者再追問,呂有表示過對家人的關心嗎?林女接著說,「沒有」。另對呂去年跨年在臉書發表被「那個人」告了將近10件案子...「這是我這一生做過最愚蠢的事,沒有之一...」,林女則苦笑地說,「一言難盡。」
至於呂秋遠是否有支付家人費用?林沄蓁是否提出訴訟?對此,林女今天證實已在新北地院對呂提出請求給付家人費用的訴訟,其餘不便多說。
除了求償懷孕歧視遭違法解雇訴訟外,林沄蓁還另因「懷孕歧視」另向北市勞動局申訴呂秋遠經營的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懷孕歧視」,勞動局日前認定宇達懷孕歧視開罰30萬,並公布並公布雇主呂秋遠姓名,據了解,呂與宇達已提訴訟。此外,林沄蓁認為呂秋遠的臉書有85萬粉絲,他去年5月將相關貼文截圖PO在臉書且有多家媒體轉貼,也在新北檢控告呂違反《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還控告呂強制罪,以臉書發文強迫她成為非自願性公眾人物。如今,她也證實已提出給付家人相關費用訴訟。
今早庭訊開始,法官先諭知林沄蓁聲請調查的《勞基法》、勞動契約等適用問題屬法院職權,依現有卷證已可獲致心證,沒有調查必要,隨後請雙方開始辯論。
林沄蓁先表示,她與宇達間的勞動契約,於2023年2月20日面試成立的勞動關係就是不定期契約,她在職期間提供的勞務及工作內容屬有繼續性,工作標的不因同年6月12日實務訓練完成後而改變或消失,此外,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工作是否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內容與性質,對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持續性需要為判斷標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形式拘束。本案應以她的工作內容及性質加以判斷,不受其職稱形式拘束。
林沄蓁強調,2023年8月2日遭呂秋遠及宇達強迫離職,肇因於她拒絕當天下午2時前往診所墮胎,而非因實務訓練時數完成,呂當時說,「我們先去吃個海鮮,接著呢,你等到2點診所開了,你去,該做的事(墮胎)做一做,然後,我再送你回事務所,或者你就直接下班,我會跟張姐說。我會讓你請假,你要愛請多久就請多久」,顯示她若依指示到診所墮胎,雙方僱傭關係持續,
林沄蓁繼續說,呂秋遠當時還說,「這個受精卵,即便,你要留下來,我、痾、我們的工作、我們工作當然沒辦法在一起,不可能接受」,還說,「如果有講的那一天,就是你離職的那一天。就是譬如說,妳真的確定要生下來了,好吧,那就離職吧」、「我不可能跟孩子的媽共事啊,不可能。就是不可能」,可見呂秋遠以雇主職權,將她「是否維持懷孕狀態」與「得否繼續保有工作」違法連結,也就是她若不墮胎,呂就拒絕她繼續任職、強迫她離職。
林沄蓁還補充指出,2023年7月10日告知懷孕至8月2日間的對話紀錄,呂秋遠隻字未提到她實務訓練的「時數」或「即將期滿」等問題,而是不斷以墮胎或離職二選一相脅,全案進入訴訟後才辯稱「3.5小時補滿、定期契約消滅」,卻無法提出書面勞動契約及她的完整出勤及加班紀錄,至於她是否於同年8月2日到診所墮胎,是否繼續於在宇達任職,兩者之間有高度關聯,而實務訓練時數是否補足、是否有定期契約僅為呂及宇達的臨訟卸責之詞。
林沄蓁最後說,她因拒絕墮胎而遭呂秋遠及宇達違法解雇,致懷孕期間頓失經濟來源,身心嚴重受創,因此請求法院判准她求償150萬元慰撫金請求。
呂秋遠及宇達的律師則指出,林沄蓁與宇達的勞動契約自2023年3月1日起至7年31日終止,案發時契約已消滅,期滿後不會因繼續工作而為不定期契約,沒有任何違法解雇情形。此外,林沄蓁在面試前曾抱怨,因此延長實習時間,且同年6月12日之後,林女也是以實習律師身分出庭,認為她多提供勞務,不應該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法官聽完雙方辯論後,當庭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本月30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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