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沄蓁另因「懷孕歧視」另向北市勞動局申訴呂秋遠經營的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懷孕歧視」,勞動局日前認定宇達懷孕歧視開罰30萬,並公布並公布雇主呂秋遠姓名。此外,林沄蓁認為呂秋遠臉書有85萬粉絲,他今年5月將相關貼文傑圖PO在臉書且有多家媒體轉貼,也控告呂違反《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還控告呂強制罪,以臉書發文強迫她成為非自願性公眾人物。
林昀蓁今天庭後受訪說,今天庭訊除增加50萬元的賠償,另對方爭執她的實習期間是到2023年6月還是8月,法律上的問題就是實習律師或是受雇律師的契約是屬繼續性契約還是定期契約。對於記者詢問懷孕後呂有何和舉動,林表示,呂就是不斷約她出來,說服她趕快墮胎,不然工作就會被影響,有把相關的錄音檔、LINE訊息內容等證據都有提給法院。
至於今天擴張50萬元求償部分,林沄蓁說,今年國慶日前一天,呂秋遠在他的臉書上針對她與小孩發表文章,說她們是「阻礙成長的殘葉」,這部分也是「懷孕歧視」損害的延伸。持續的傷害,因此增加求償50萬元。
庭訊時,林沄蓁表示,呂秋遠因她懷孕要求墮胎,她拒絕導致被離職,呂與宇達侵犯她的工作權、生育權、人格權等,還在臉書上指她與小孩是「阻礙成長的殘葉」因此求償150萬元。呂秋遠未出庭,委由2名律師訴訟,法官確認全案的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後,訂明年1月6日辯論終結,屆時法官將定期宣判。
林沄蓁當庭表示,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實習律師以實際工作內容作判斷,工作內容包括寫書狀、開會、法律研究等,應有「繼續性」,但呂秋遠的律師認為,林的工作日報是臨訟產製且殘缺不全,無法作為訴訟的證據。
林沄蓁接著說,得知懷孕後,呂秋遠以LINE、簡訊、電話、外出約見面等方式要求墮胎,而不爭執事項包括林沄蓁於2023年7月10日告知呂秋遠懷孕、8月2日2人傳訊後,林女離職;爭執事項則為宇達與林女的雇用關係是否為5個月實習時間屆滿就結束。林沄蓁另聲請傳喚宇達張姓律師作證,證明她實際的實習時間,但法官認為,張律師已在書面簽名卻認,沒有傳喚作證必要,林女實習結束的時間可由其他相關證據判斷。
至於林女另聲請呂秋遠要提供她於2023年3月到8月的完整加班、出勤紀錄,呂的律師表示,會於1個月內陳報法院。
林沄蓁提告主張,她於2023年3月1到呂秋遠的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任職實習律師,月薪3萬元,2人交往後於7月10日發現懷孕並告知呂,呂就開始軟硬兼施,以電話及Line訊息三番四次要求她墮胎,並以工作相脅,同月27日,呂要求她與婦產科醫生約時間墮胎並回報,呂傳訊,「下週你要何時請假,記得跟我說,我會直接跟張姊安排...。」、「如果你要在假日,可能要先告訴我..。」、「...時間你還是要趕快約,畢竟越晚對你的身體狀況越不好…你還是要盡快跟醫師約時間,好嗎?」
隔天(同月28日),呂秋遠邀約她到北市南京東路一家咖啡廳談判墮胎,但談判未果,同月31日,呂仍持續要求她報告與醫生約診墮胎時間傳訊,「這星期你還是要盡快告訴我時間,不然我又沒辦法配合。」同年8月1日,呂屢次打Line電話要求她墮胎,並再次邀約外出談判。她畏懼呂是宇達最高負責人,掌握所內人事任用生殺大權,因此回報已依要求前往婦產科詢問墮胎事宜。
林沄蓁指出,2023年8月2日,呂秋遠假藉邀請她外出用餐以便脅持前往婦產科墮胎,「中午要不要吃飯」、「對,如果你還是不做決定,那就我做。」並說,「如果你還是無法下決定,我中午會找張姊談,整件事就到此為止,妳下午也不用來上班了,畢竟我沒有辦法再等待這件事…。如果妳要一起吃飯,也請妳現在告訴我…就請妳下決定吧。」她深怕拒絕將引爆雙方更多肢體衝突,並危及腹中胎兒安全而不敢反抗,在不得已下只好依照呂的指示,收拾辦公室私人物品,離開宇達事務所。
林沄蓁主張,呂秋遠於她在職期間懷孕屢次以言語或文字訊息逼迫墮胎,並以工作相脅,屬懷孕歧視及性別歧視,造成她身心靈巨大壓力,因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第26條、第29條之規定,向呂及宇達連帶求償100萬元慰撫金,今年國慶日,呂又在臉書發表指她與小孩是「阻礙成長的殘葉」,因此擴張求償至150萬元。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