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沄蓁主張,她於2023年3月1到呂秋遠的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任職實習律師,月薪3萬元,2人交往後於7月10日發現懷孕並告知呂,呂就開始軟硬兼施,以電話及Line訊息三番四次要求她墮胎,並以工作相脅,同月27日,呂要求她與婦產科醫生約時間墮胎並回報,呂傳訊,「下週你要何時請假,記得跟我說,我會直接跟張姊安排...。」、「如果你要在假日,可能要先告訴我..。」、「...時間你還是要趕快約,畢竟越晚對你的身體狀況越不好…你還是要盡快跟醫師約時間,好嗎?」
隔天(同月28日),呂秋遠邀約她到北市南京東路一家咖啡廳談判墮胎,但談判未果,同月31日,呂仍持續要求她報告與醫生約診墮胎時間傳訊,「這星期你還是要盡快告訴我時間,不然我又沒辦法配合。」同年8月1日,呂屢次打Line電話要求她墮胎,並再次邀約外出談判。她畏懼呂是宇達最高負責人,掌握所內人事任用生殺大權,因此回報已依要求前往婦產科詢問墮胎事宜。
林沄蓁指出,2023年8月2日,呂秋遠假藉邀請她外出用餐以便前往婦產科墮胎,「中午要不要吃飯」、「對,如果你還是不做決定,那就我做。」並說,「如果你還是無法下決定,我中午會找張姊談,整件事就到此為止,妳下午也不用來上班了,畢竟我沒有辦法再等待這件事…。如果妳要一起吃飯,也請妳現在告訴我…就請妳下決定吧。」她深怕拒絕將引爆雙方更多肢體衝突,並危及腹中胎兒安全而不敢反抗,在不得已下只好依照呂的指示,收拾辦公室私人物品,離開宇達事務所。
林沄蓁主張,呂秋遠於她在職期間懷孕屢次以言語或文字訊息逼迫墮胎,並以工作相脅,屬懷孕歧視及性別歧視,造成她身心靈巨大壓力,因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第26條、第29條之規定,向呂及宇達連帶求償100萬元慰撫金,今年國慶日,呂又在臉書發表指她與小孩是「阻礙成長的殘葉」,因此擴張求償至150萬元。
呂秋遠及宇達的律師則指出,林沄蓁與宇達的勞動契約自2023年3月1日起至7年31日終止,案發時契約已消滅,期滿後不會因繼續工作而為不定期契約,沒有任何違法解雇情形。此外,林沄蓁在面試前曾抱怨,因此延長實習時間,且同年6月12日之後,林女也是以實習律師身分出庭,認為她多提供勞務,不應該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全案於本月6日辯論終結後,法官定今天上午9時29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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