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日宣判,針對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原判決均撤銷,二審改依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別處高虹安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黃惠玟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王郁文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陳奐宇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陳昱愷無罪部分,上訴駁回。

高虹安於二審審理期間表示,立委辦公室零用金制度非她首創。她強調,擔任立委時曾有助理推薦沿用相關制度,且零用金均是由助理保管、使用,完全沒有任何一分錢入她口袋,一審判決對她及助理極為不公平,也造成新竹市長被停職的「不可逆」後果。

高虹安哽咽說道,最難過的是她父母,曾經讓他們驕傲的女兒,竟被誣指是貪污犯;她也期盼,二審能判她與助理們無罪,還眾人清白。不過,同案被告、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則不同調,認為「高虹安欠我們4個助理一個道歉,她把責任都推給我們。」

一審認定,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依序詐得11萬6514元、506元、5642元及466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均宣告沒收或追徵。

北檢認為,原審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但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上訴指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必要,高虹安自始就沒有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北檢強調,北院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所以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有漏未沒收,而王郁文則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全案上訴二審期間,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立委涉及助理費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而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適用於立委?若助理每月領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是否還成立貪污,就此聲請釋憲。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聲請未提出違憲的具體理由,日前裁定不受理。

火線話題 | 高虹安二審大逆轉將復職

這篇報導屬於「 高虹安二審大逆轉將復職 」主題,更多延伸閱讀:

  1. 高虹安貪污罪為何不成立?律師列5點:顏寬恒哭死
  2. 高虹安貪污二審逆轉無罪 律師點1關鍵:市長寶位仍存變數
  3. 高虹安大逆轉判無罪不意外!法官1動作早露端倪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高虹安貪污罪為何不成立?律師列5點:顏寬恒哭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