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日宣判,針對高虹安及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原判決均撤銷,二審改依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別處高虹安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黃惠玟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王郁文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陳奐宇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陳昱愷無罪部分,上訴駁回。

高院合議庭認為,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及立法院函覆意旨,立委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上屬於「立委補助費」,且綜觀高虹安上屆及應屆立委,無論名下聘請多少助理,絕大多數都會將編列的42萬餘元預算「領滿」。因此,立委們對於助理費的普遍認知應為「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此外,檢方起訴雖指高虹安詐得46萬餘元,但扣除助理實際應得的款項後,高所能實際支配的金額約11萬餘元。合議庭說明,高虹安當時還須支付私聘助理李忠庭約9萬至10萬元及助理蔡維庭6萬元薪資,已超過檢方指控的不法所得11萬餘元,因而採信本案被告辯詞,認定高等人缺乏詐取財物之故意,不構成貪污罪。

陳頂新律師分析,本案從承審法官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的理由,即可清楚知道法官認為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的疑慮。換句話說,既然承審法官認為法條有違憲可能,心證上當然對於一審因此被判刑的高虹安較為有利且明確。

本案若經檢察官上訴,陳頂新說明,最高法院將審理二審判決是否有違反法律、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若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得以撤銷發回二審更審或是自為判決。因此,高虹安二審的無罪判決尚未定讞,還是有可能在第三審時被推翻。

不過,就高虹安涉貪部分目前已獲判無罪,陳頂新表示,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得於任期屆滿前准予復職,因此高將可依法辦理復職。

至於高虹安另有誣告案在身,二審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目前上訴三審中。陳頂新說明,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若最終判決結果是「有罪」,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則高的新竹市長職位,仍有被解除的風險及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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