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女從1988年到2017年間擔任太子宮執行秘書兼會計,廟方指控從2007到2016年的10年間,曾女在掌管的現金簿餘額欄故意登載不實,竟出現多筆10萬元到100萬元不等的短少登載,藉此侵占2971餘萬元的現金收入,讓新營太子宮蒙受重大損失。
一審時曾女否認經手廟裡的現金財產,聲稱廟方帳戶結餘都有監察委員把關,多年來都沒有意見,她「只管帳、不管錢」,還稱是里長選舉的競爭伎倆,台南地院採信其說法,認為香油錢多人清點,難以認定曾女友接觸並侵占現金的機會,前年5月判處她無罪,但弔詭的是同年4月的民事官司中,法官卻判決她要賠償廟方損失。
刑事審判部分檢方不服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此案,發現新營太子宮收入繁雜,包括櫃臺收受的香油錢、賽錢箱現金及廟旁攤位租金等,現金並非日結,而是數日後由曾女及出納委員清點,多位證人指出收款後現金都交給曾女,且出納委員不一定都在場,手工現金簿登載中有超過122筆餘額加總出現錯誤,差額多為數萬元不等,且「剛好」都是整數。
法官認為曾女利用收款後、會同出納存款前持有現金的空檔,侵吞部分款項,再以登載不實的現金簿應付3個月一次的監事查核,雖然太子宮管委會事後曾開會決議「對被告不予追究」,且目前曾女罹癌仰賴家人扶養,然法官仍認為不宜宣告緩刑,改判1年6個月徒刑,沒收未扣案的2971萬餘元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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