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商業會法院並指出,除東京威力部分已於5月19日確定,其餘被告陳力銘、陳韋傑、盧怡尹3人已提上訴,其餘被告及檢察官部分,因上訴期限尚未屆滿,目前無法確定是否提上訴。

高檢署制裁分署起訴指出,曾任職台積電的工程師陳力銘,離職後跳槽到東京威力任職,東京威力當時雖已完成台積電2奈米設備試車初產,但後續測試及量產階段遇到瓶頸,陳力銘為協助東京威力爭取訂單突破瓶頸,找上前同事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協助,吳、戈涉利用遠端連線進入內部資料庫,偷拍涉及2奈米製程的機密照片後傳給陳力銘,陳力銘取得機密資料後將內容寫進東京威力內部資料後,意圖協助量產。

陳力銘還找來從任職台積電的工程師陳韋傑,以手機偷拍2奈米製程原料、設備與技術資料,案件爆發後,時任東京威力科創行銷經理盧怡尹,被檢調查出刪除雲端硬碟內存放的台積電2奈米機密資料。

盧怡尹雖獲判緩刑,仍提上訴。張欽攝
盧怡尹雖獲判緩刑,仍提上訴。張欽攝

智慧商業法院判決指出,台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犯一般營業秘密的意圖域外使用罪及營業秘密罪各判刑2年6月、1年6月徒刑,3個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其中一個免刑,另2個個各判3年、3年6月,應執行10年徒刑。吳秉駿犯一般侵害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罪判刑1年6月、國安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罪2年,應執行3年,戈一平犯國安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罪判刑2年、陳韋傑犯國安營業秘密意圖域外罪,判刑6年,盧怡尹犯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

至於東京威力科創公司,犯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13條之1第1項、《國安法》第8條第2項等罪,分別處罰金4千萬、800萬、4千萬、4千萬元、3500萬元,應執行罰金1億5千萬元,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並向公庫支付5千萬元。

合議庭指出,全案犯罪事實區分6次,分別為,2023年8月,吳秉駿在台積電新竹廠區外部會議室,使用公務筆電開啟檔案,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2024年5月間,廖姓程師在(未經台積電提告)新竹市某處的日式串燒居酒屋,開啟公務電子郵件附件,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 

接著,2025年2月間,吳秉駿在住處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同年5月間,戈一平在住處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間,陳韋傑於台積電台南封裝測試廠區,在沒有登入台積電公司資料庫權限下,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台積電公司資料庫翻拍圖檔,再傳送與陳力銘,以上均犯國安法營業秘密罪。

智慧商業法院審理台積電內鬼案的審判長張銘晃日前說明判決理由。張欽攝
智慧商業法院審理台積電內鬼案的審判長張銘晃日前說明判決理由。張欽攝

另外,東京威力前主管盧怡穎於2025年6月間,明知東京威力雲端系統存放的圖檔,極有可能為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確為避免遭東京威力追究相關疏失而刪除該項證據,犯滅刑事證據罪。

合議庭認為,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盧怡尹、東京威力公司均坦承犯行,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而陳韋傑雖承認擅自重製而取得台積電內部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等客觀事實,但否認具有域外使用意圖,依其所述,對於陳力銘任職台積電公司蝕刻機台設備供應商,均為外商公司的認知,以及本案圖檔涉及的資訊內容等,認陳韋傑辯解不足採信,各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全案於4月27日一審判決至今快一個月時間,智慧商業法院今天證實,東京威力不上訴,檢方也不上訴,已於5月19確定,盧怡尹、陳力銘、陳韋傑3人已提上訴。其餘被告及檢察官部分,因上訴期間因尚未屆滿,目前不確定是否會提出上訴。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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