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指出。台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犯一般營業秘密的意圖域外使用罪及營業秘密罪各判刑2年6月、1年6月徒刑, 3個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其中一個免刑,另2個個各判3年、3年6月,應執行10年徒刑。
其次吳秉駿犯一般侵害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罪。判刑1年6月、國安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罪2年,應執行3年,戈一平犯國安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罪判刑2年、陳韋傑犯國安營業秘密意圖域外罪,判刑6年,盧怡尹犯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
至於東京威力科創公司,犯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13條之1第1項、《國安法》第8條第2項等罪,分別處罰金4千萬、800萬、4千萬、4千萬元、3500萬元,應執行罰金1億5千萬元,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並向公庫支付5千萬元。
合議庭將犯罪事實整理後,犯罪事實區分共6次,分別為,2023年8月,吳秉駿在台積電新竹廠區外部會議室,使用公務筆電開啟檔案,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2024年5月間,廖姓程師在(未經台積電提告)新竹市某處的日式串燒居酒屋,開啟公務電子郵件附件,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以上均犯一班營業秘密罪。
接著,2025年2月間,吳秉駿在住處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同年5月間,戈一平在住處使用公務筆電遠端連線開啟檔案,再由陳再由陳力銘使用手機翻拍。2024年5月至至2025年6月間,陳韋傑於台積電台南封裝測試廠區,在沒有登入台積電公司資料庫權限下,借用不知情同事帳號密碼登入台積電公司資料庫翻拍圖檔,再傳送與陳力銘,以上均犯國安法營業秘密罪。
另外,東京威力前主管盧怡穎於2025年6月間,明知東京威力雲端系統存放的圖檔,極有可能為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確為避免遭東京威力追究相關疏失而刪除該項證據,犯滅刑事證據罪。
合議庭認為,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盧怡尹、東京威力公司均坦承犯行,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而陳韋傑雖承認擅自重製而取得台積電內部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等客觀事實,但否認具有域外使用意圖,依其所述,對於陳力銘任職台積電公司蝕刻機台設備供應商,均為外商公司的認知,以及本案圖檔涉及的資訊內容等,認陳韋傑辯解不足採信,各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陳力銘部分,合議庭認為,陳力銘已主動向檢察官供出犯行,檢方因而查獲共犯陳韋傑,因此免除其刑;另就其所犯國安法部分,因他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均構成減刑事由,審酌陳力銘為求個人工作表現而犯案,造成台積電營業秘密可能外流危險,並危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安全。
又經台積電具狀表明,東京威力屬於其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在台服務公司,並非其競爭對手,陳力銘蒐集的營業秘密也為外流給東京威力及其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株式會社以外第三方,且其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經台積電表明願意接受其道歉,因此量處10年徒刑。
吳秉俊、戈一平則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陳力銘犯行,審酌2人造成台積電2奈米製程機密資訊可能外流而喪失競爭優勢的危險,但經配合且協助調查,讓犯罪事實釐清及加速調查,具有相當貢獻,並經台積電具狀表明原諒,因此各量處3年、2年徒刑。
至於陳韋傑,合議庭認為,陳韋傑僅坦承客觀事實,且其擅自重製的營業秘密屬於14埃米製程的機密資訊,此為台積電公司半導體製程從「奈米」邁入「埃米」時代的先進技術節點,乃延續並保持在全球最先進製程領導地位的關鍵,至今也未取得台積電諒解,因此量處6年徒刑。
其次,盧怡尹刪除陳力銘翻拍台積電營業秘密圖檔,湮滅陳力銘涉案的刑事證據,嚴重妨礙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但她在發現刪除電磁紀錄因不明原因回復後,主動通報東京威力,復由東京威力將此事發經過記載在書面陳報偵查機關,並於合議庭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符合裁判確定前自白事由,因此依法減刑,量處10月,緩刑3年。
另外,本案唯一也是首例的唯一法人被告東京威力公司,合議庭認為,東京威力未能善盡監督受雇人的企業社會責任,且依據該公司對陳力銘工作績效表現的考核資料,清楚記載:「善用既有客戶資源取得有價值的資訊協助專案判斷」、「能蒐集到客戶與競業資訊,公司內部不易取得之訊息」等評語,可知東京威力公司清楚陳力銘可能利用舊識情誼而非法蒐集不易取得的台積電內部資訊,侵害台積電營業秘密。且承認犯罪,
合議庭審酌,東京威力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及台積電內部調查,降低本案對台積電、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及國家經濟安全所生危害,並偕同其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株式會社與台積電達成和解,除同意支付相當金額外,另積極檢討並建立防止措施的具體作為,因此量處罰金1.5議員,緩刑3年。全案均可上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