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少年割頸案二審是由審判長謝靜慧、受命法官鄧鈞豪、陪席法官沈君玲組成的合議庭審判。合議庭指出,郭男與林女原針對所有事實與量刑全部上訴,但在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因此撤回量刑以外的上訴,檢察官上訴、高院審判程序時也明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因此,合議庭僅針對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的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部分,均未上訴,也不是高院審判範圍。

合議庭判決指出,原審認定郭男、林女犯行事證明確,但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高院送請醫療機構製作的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之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未納入整體衡量,認為依量刑基礎與處遇因子已有變更,原判決的量刑有重新審酌必要。認為檢察官就量刑部分上訴有理,2少年人認為原審量刑過重無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再經分階段考量2少年所涉犯刑,以及基於促進其等健全自我成長與重返社會所應考量的相關事由,並斟酌檢察官、被害人律師、少年的辯護對科刑表示的意見,基於少年刑事司法以少年健全發展可能為核心的制度目的,審酌後撤銷改判郭男、林女各12年、11年徒刑,可再上訴。

至於民事部分,楊姓男學生的父母提告求償2177萬元,新北地院今年9月判郭男、林女及其父母須連帶賠償楊爸、楊媽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938萬餘元,現由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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