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制最大變化,在於明確界定網紅的收入性質與課稅方式。若個人未設立稅籍,但透過平台取得分潤、廣告或訂閱收入,仍須依規納入綜所稅申報;若已符合營業人條件,例如有固定營業場所、經營品牌或僱用人員,且單月銷售勞務達5萬元門檻,則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課徵營業稅。

在交易模式上,網紅經濟被視為「網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的新型態商業模式。平台向廣告主或付費用戶收取費用,再與網紅進行分潤。財政部因此明定,相關收入須依不同角色分別課稅,避免過去認定模糊導致漏報情形。

以實務案例來看,若境內創作者將內容授權境外平台並取得65元分潤,其中80%來自境內觀眾,該52元即屬國內課稅範圍,須依5%稅率申報營業稅;其餘20%屬境外消費,則可適用零稅率。這也意味著,課稅判斷不僅看合約對象,更取決於實際觀看與消費地。

在綜所稅計算上,若網紅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證明,仍須依規定以一定比例推算所得,課稅基礎較過去更為嚴謹。整體制度設計,旨在強化數位經濟課稅公平性,讓不同收入來源有一致標準。

財政部也設有過渡機制,目前至6月30日為輔導期間,在此期間內未依規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者,可免罰處分。隨著制度逐步落實,未來查核力道將持續提升,網路創作者須提早建立完整帳務與申報觀念,以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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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呂承哲

壹蘋新聞網財經科技記者,專注半導體、AI與新能源產業,追蹤台積電、輝達及台廠電子供應鏈動態,並解析市場投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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