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及實務見解,負責人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應以全體股東利益為優先;若公司資源被用於特定人或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未經適法程序與合理決策,已偏離經營裁量之合理範圍。經營階層未能主動釐清責任,公司治理機制形同失靈。

林正疆指出,根據法院認定,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於106、107、108年間,透過中工公司以假捐款名義匯款共計新台幣600萬元,交付予特定對象,以協助京華城開發案爭取容積利益。這些資金是中工的資產,卻用於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已涉及公司資源是否遭不當挪用之重大疑慮。

林正疆指出,面對爭議,中工經營階層未見積極作為,反以程序理由消極回應;甚至對市場派股東及相關人員,頻以內線交易、操弄市場等高度指控回應,採強勢立場。對沈慶京經法院認定濫用中工資金行賄之行為,卻採取「事實未定」之態度,明顯雙重標準。

堡新投資表示,作為中工股東,在經營階層未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之情況下,為避免公司利益持續受損,確保相關不法行為得以釐清,已正式委任律師向檢調機關提出刑事告發,請求依法查明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背信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責。

中工股東堡新投資今委任律師林正疆,向檢調機關告發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寶佳提供
中工股東堡新投資今委任律師林正疆,向檢調機關告發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寶佳提供

堡新強調,告發動作並非經營權之爭,而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基本責任與義務,採取必要法律行動。當公司治理機制未能有效運作,股東自發性採取行動,乃維護公司與資本市場秩序之最後防線。

市場人士指出,若放任類似情形持續發生,不僅將影響中工本身的經營與聲譽,更可能動搖整體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制度的信任。過去109年大同案即已對市場造成重大衝擊,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

堡新呼籲,檢調機關儘速釐清相關事實,並依法究責;金管會、證期局及證券交易所也應積極關注中工公司本次爭議的發展,確保公司治理制度不被濫用,充分保障股東權益,避免重演重大市場事件。

火線話題 | 沈慶京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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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許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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