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渡醫院神經內科主治醫師林易徵以長期照顧神經退化性疾病患者的經驗指出,阿茲海默症、巴金森氏症、漸凍症、亨丁頓舞蹈症等患者,初期意識清楚卻逐漸喪失行動能力與自主功能,長期承受高度痛苦,身心品質嚴重受損,但因不符合「末期」定義,無法被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保障。林易徵表示,高位脊椎損傷、中風臥床、閉鎖症候群等患者的痛苦程度不亞於末期病人,在現行制度下求助無門,甚至只能尋求海外安樂死途徑。
林易徵也提及近期「斷食善終」爭議,指出部分醫師因接收到病人極端痛苦的案例而遊走法律邊緣,不僅使醫療人員面臨殺人罪嫌的法律風險,也造成醫療團隊內部標準不一致,影響醫病關係的信任基礎。他認為此一現象反映出現行醫療制度對社會大眾的實際需求回應不足。林易徵同時提醒,病人決策往往受到家庭負擔、經濟資源不足、社會支持系統缺乏等多重因素影響,若安樂死制度無法辨認結構性壓力下的選擇,可能對社會弱勢產生道德風險。
整合醫學科主治醫師姜冠宇回顧自身醫療訓練經歷指出,即使經過標準疼痛控制,仍有約20%至40%的疾病末期病人承受中重度疼痛,安寧醫療中亦有約40%的病人無法緩解中重度疼痛,顯示安寧醫療存在其極限。姜冠宇援引美國俄勒岡州及華盛頓州的統計資料指出,超過九成提出安樂死需求的病人已在接受安寧醫療,凸顯病人的需求是多元的,安樂死與安寧並非互斥。他表示,安寧已歷經多年努力方為社會所接受,安樂死亦應循同樣路徑逐步推進,重點在於過程中能否保障醫病雙方。
鵬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戴智權針對草案條文逐一提出修正建議。他指出,第六條「緩和醫療之完整諮詢」應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定義明確對接。戴智權特別建議第九條應限縮為公證人公證方式,因公證人所作文書屬公文書,法律責任較重,遺囑被認定無效的可能性亦偏低,可有效減少後續爭議。此外,第十條委員會的人數應於法條中明確規範,「直接財務利害關係」的定義亦需更加具體特定。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生醫倫理與醫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宏恩從法理學角度闡述生命權的歷史演變。他指出,十多年前全球僅三國將安樂死合法化,如今已達16國;美國從4州擴展到14州允許醫師幫助死亡。劉宏恩強調,台灣刑法中的幫助自殺罪並非理所當然的法律規範,台灣刑法所師法的德國從未設有幫助自殺罪,瑞士刑法亦僅處罰基於自利動機的幫助自殺。他從法理學角度指出,生命權的歷史經歷了從屬於城邦與軍隊、屬於上帝、到屬於個人的演變,現代法律概念下的生命權內涵即包含生命的自我決定權。劉宏恩援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20年判決,強調生命權與病人自主決定權之間並無衝突,生命權的內涵本身就涵蓋了個人如何決定自己生命內容的權利。
劉宏恩進一步針對草案第十條事前審查委員會的設計提出質疑。他指出,當四位醫師已完成診斷評估、病人經30天冷靜期並兩度確認意願之後,審查委員會究竟還能審查什麼,在國際立法經驗中已被充分討論。他以同性婚姻為譬喻說明,若審查委員會的成員中包含強烈反對安樂死的倫理學者或醫界代表,將可能導致每一件申請案都無法通過審查,形成制度性阻礙。劉宏恩表示,這正是多數國家最終未採納事前審查機制的關鍵原因。
台灣生命自主權利促進協會理事長紀岳良從法律與心理專業背景出發,強調安樂死立法的本質是保障生命自主權,而非剝奪權利。他援引國外實證資料指出,申請安樂死者多為自主意願極高的個體,取得資格後不一定會使用,如同保險概念,使其在面對不確定的病程時獲得心理安定。紀岳良對草案架構提出批評,認為將安寧作為安樂死的前置條件,以及設置事前審查機制,將使制度淪為「看得到吃不到」的空殼。他並質疑,安寧緩和條例施行近二十年、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近十年,簽署比例仍極低,若以相同模式推動安樂死,恐將重蹈覆轍。
紀岳良同時以心理師身分提醒,草案中要求精神科醫師評估的設計不應將「想要結束生命」等同於「患有精神疾病」。他指出,精神科醫師的角色應定位為提供充分討論與心理諮詢的機會,確認申請者經過深思熟慮,而非預設申請者患有可逆精神疾病。此外,申請未通過時亦不應自動將當事人轉介至自殺防治系統,因為極度痛苦的病人尋求解脫與一般自殺行為在本質上有所不同。
紀錄片導演、協會常務理事陳志漢以多年拍攝生命議題紀錄片的經驗,分享數名真實案例。一名新冠肺炎後遺症患者因頑固性頭痛長年無法入眠,看遍醫院均無法治癒;一名因山難脊椎損傷的年輕女性,通過瑞士安樂死申請後反而因獲得「隨時可以離開」的安全感,而選擇繼續體驗人生;一對罹患罕見疾病導致神經肌肉萎縮的姐弟,均已通過瑞士安樂死申請,弟弟計畫近期前往,姐姐則認為當前痛苦尚可忍受而選擇繼續生活。陳志漢指出,這些案例有一個共同點,即他們均不適用於當前草案所界定的安寧末期病人範圍。
台灣尊嚴善終諮詢服務協會理事長彭湛歡以協助台灣民眾申請瑞士安樂死的實務經驗,從使用者角度提出三項建議。第一,適用範圍應參考瑞士標準,將頑固性疼痛且藥物無法治療、嚴重失能且無法自理、末期疾病三項條件列為擇一適用,而非僅限於安寧末期病人定義。第二,申請流程應建立政府設置的單一窗口機制,配置導航員協助病人了解安樂死制度、申請程序及追蹤進度,同時讓有意願執行的醫師於系統登錄,由導航員媒合病人與醫師。第三,執行場所應不限於醫院,允許病人在家中執行,但須有醫師在場,讓病人在人生最後一步感受到溫暖。彭湛歡強調,取得安樂死資格的目的是讓病人更安心地活在當下。
不過,衛福部對安樂死法草案採審慎保留態度。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坦言,就行政經驗而言,草案中設計的事前審查委員會在執行上存在極大困難。她指出,以行政決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適合終止生命,過往從未有此先例,行政機關無法承擔此一責任。此外,由於安樂死議題牽涉高度個人價值與醫療倫理判斷,委員會的籌組將面臨嚴重困難,因為委員的延聘須基於當事人意願,實務上恐出現無人願意擔任委員的窘境。
劉玉菁並就多項條文提出具體意見,包括第四條末期病人定義應區分「病人末期」與「疾病末期」以擴大適用範圍、第六條「緩和醫療之完整諮詢」定義不夠明確、第九條見證程序應限縮為公證人公證、第十三條執行機構的定義與費用是否納入健保給付需審慎評估、第十八條罰則中啟動調查的主體及「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需進一步釐清。
心健司代表則指出,草案第八條第三項後段關於評估不通過時轉介至自殺防治服務系統的規定,與自殺防治法第十一條已有重複規範之虞,建議檢視是否有必要重行規定。
陳冠廷總結表示,本次座談會在事前審查機制上已形成初步共識,即事前審查存在窒礙難行之處,應朝向修正方向調整,可能改採程序審模式。他表示,下一次修正版本與現行版本之間將再度有重大差異,正如本次版本已與去年版本大幅不同。陳冠廷強調,他注意到本屆已有三個主要政黨共同關注安樂死議題,相較過去僅有小黨提案,修法的可能性正持續提升,也期待行政機關能提供更多實質上的操作建議,為未來進入委員會實質審查奠定更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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