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常見不少子女每逢報稅,為了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甚至產生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爭議。由於實務上常出現多名子女同時申報扶養的情形,對此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訂定4大判斷順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第一,先以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為優先;第二,依申報扶養者之間的協議決定;第三,若受扶養者經法院宣告監護,則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若上述三種方式皆無法判定,第四,最後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主要扶養者。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謂「實際扶養事實」並非單一標準,而是綜合多項客觀依據。財政部列出11項「實際扶養事實」參考指標,作為認定主要扶養者的依據:
與受扶養者的親等關係:親等較近者優先認定。
同住情形:在課稅年度內,與受扶養者實際同住時間較長者優先。
生活照顧:是否負責日常起居、飲食、衛生、健康照護及人身安全。
扶養費用:是否負擔大部分生活與扶養相關支出。
健保依附:受扶養者是否列為申報扶養者的全民健康保險依附眷屬。
醫療支出:是否負擔受扶養者的醫療與醫藥費用。
保險投保:是否為受扶養者人身保險的要保人。
看護安排:是否聘僱看護照顧,並負擔相關費用。
長照服務:是否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
機構照護:若入住安養或住宿式機構,是否負擔住宿費並有實際探視。
其他事證:其他可證明實際扶養事實的具體資料。
南區國稅局舉例,曾有姐弟兩人,在同一課稅年度皆申報扶養高齡且失智的父親,因姐弟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父親也無法表達意願,且也未受監護宣告,案件進入國稅局實質審查。查核過程中,姐姐提供為父親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紀錄,弟弟則提出他所支付父親入住安養護機構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國稅局依雙方提出的照護與費用證明,最後核定弟弟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他列報父親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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