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合議庭認定,彭振聲、邵琇珮2人就琪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均於偵查中自白,且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就彭振聲部分,合議庭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結果,認定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遞減之。因此判彭振聲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至於邵琇珮,合議庭認為,邵琇珮於偵查中供述與全案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因此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評議後判邵女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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