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唯2認罪被告 彭振聲、邵琇珮都獲輕判!緩刑3年|壹蘋新聞網

京華城案唯2認罪被告 彭振聲、邵琇珮都獲輕判!緩刑3年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弊案,涉及圖利京華城土地容獎的被告中,僅認罪的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都市計畫委員會前執行秘書邵琇珮獲輕判,並宣告緩刑,關鍵就在於,彭振聲自白且沒有犯罪所得,而邵琇珮除了自白,沒有犯罪所得外,還在偵查中供述與京華城案重要關係的關鍵證詞,合議庭因此根據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依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2人均獲宣告緩刑3年。
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京華城案中,獲北院輕判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彭欣偉攝
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京華城案中,獲北院輕判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彭欣偉攝

北院合議庭認定,彭振聲、邵琇珮2人就琪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均於偵查中自白,且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就彭振聲部分,合議庭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結果,認定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遞減之。因此判彭振聲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北市前都委會執秘邵琇珮獲法院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減刑至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資料照片。
北市前都委會執秘邵琇珮獲法院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減刑至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資料照片。

至於邵琇珮,合議庭認為,邵琇珮於偵查中供述與全案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因此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評議後判邵女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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