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姓男師2016年9月起在新竹市某國小擔任5年級代班導師1年,2017年5月間,趁1名學童單獨留在教室的機會,利用學童對他的信任,以檢查下體清潔為由讓他觀看及拍攝生殖器得逞。

後來葉男到高雄市某國小任教,2023年10月、11月間,葉男再以相同手法要求另2名學童脫下褲子供其檢查下體清潔,2名學童原本不同意,但在葉男持續要求下,不得不依指示脫下褲子,供葉男觀看並拍攝生殖器畫面。

高雄某國小的2名男童各受害2次,家屬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持搜索票至葉男住處搜索,查扣1張數位相機使用的記憶卡,發現3名男童生殖器照片。

葉男不否認拍攝男童照片及猥褻的客觀事實,但否認引誘或違反男童意願,辯稱是男童自願同意讓他觀看生殖器及拍照,其中1童向他反映割包皮術後會痛,他才請男童讓他檢查看看,其他則是要告訴男童如何正確清潔生殖器。

法官不採信,認為葉男主觀上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才以檢查下體清潔為由要求被害男童裸露生殖器供其自己觀覽、拍照;另發現,葉男因自認與其中2名受害男童關係融洽,私下約定父子相稱,要他們叫他「爸爸」,證明葉男以父親之名給予男童壓力而要求他們脫下褲子,已構成「違反意願」的要件。

法官依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葉男1年8月徒刑,依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7月,依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他3年7月,應執行4年2月徒刑。可上訴。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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