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留言「殺賴清德全家」判無罪 檢批法官「違誤」將上訴
法官認恐嚇對象非公眾 無法證明受有「惡害通知」
【記者鮮明/彰化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在社群留言「我要殺賴清德」等言論,被以恐嚇公眾、危安等罪起訴,法官認為恐嚇對象並非公眾,也無從證明所針對的對象受有「惡害通知」,一審判黃男無罪。彰檢不服,將提起上訴。
被告坦承留言 辯「總統真的做得很爛」
檢方起訴指出,黃姓男子從2026年2月17日至同年3月5日在Threads以暱稱「礦泉水」,連續發表「我要起義殺賴清德全家」、「我絕對要殺賴清德」、「包圍總統府!殺賴清德」、「殺死你啦!青鳥」、「台灣要殺他工會總長!叫他工會總長躲好啦」等留言,被人截取後報案。
彰化縣警方查出黃男身分前往其住處搜索,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辦後依恐嚇公眾、恐嚇危安等罪將黃男起訴。
黃男坦承留言,但否認有恐嚇公眾及恐嚇危安的犯行,辯稱會留言是因為看到賴清德很生氣、激動,才會罵他要殺他全家,總統真的做得很爛;因青島留言罵他,工會總長挺賴清德的政策,所以他才提到青鳥及工會總長。
恐嚇對象非不特定人 無從證明賴清德受有「惡害通知」
法官認為,刑法恐嚇公眾罪的對象須為「公眾」,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黃男恐嚇對象為「賴清德」,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青鳥」雖泛指特定政治傾向的民眾,但黃男留言提及的「青鳥」則是針對1名網友,而非公眾,因此不構成恐嚇公眾罪。
另外,法官認為,檢警偵辦此案係因2名網友提出檢舉,並非留言所針對之對象報案或提出告訴,也未標註該被針對對象之帳號,或明示要求他人轉傳使其知悉,也無從證明留言所針對之對象確受有危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自無從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一審判決黃男無罪,可上訴。
彰檢批法官「認事用法違誤」 將提上訴
彰化地檢署表示,國家元首及縣市首長工作處所或所到處所,時常有諸多公職人員、洽公人士、民眾等人潮聚集,為公眾往來辦公頻繁、人數眾多之場所,如果被告於該場所攻擊國家元首或縣市首長,可能將造成嚴重傷亡或財產損失,該訊息一旦為公眾所知悉,勢必造成公眾恐慌,此為針對殺害總統網路言論向來之司法實務見解,亦符合人民對於恐嚇公眾網路言論的理解。
彰檢表示,何況黃男恐嚇對象尚包括無法特定身分之網民,即黃男所稱之「青鳥」,尤堪認定黃男恐嚇公眾之犯行,彰院法官卻反此見解判決無罪,顯然已有認事用法之違誤,因此,本署檢察官將於收判後,提起上訴。
彰檢強調,憲法固然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但並不允許人民假言論自由之名侵害他人權利,甚至破壞社會安全,值此網路發達的時代,向公眾發言極為便利,惟其不法性審查界線與私下對話天差地別,請民眾於網路發言時自我覺察是否係對公眾發佈訊息,切勿因在密閉空間打鍵盤就混淆公私發言的區別,以免屢生法律糾紛甚而觸犯刑責。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