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是1家長照機構的居家服務員,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8月8日,在高雄市三民區某民宅擔任長照居服員,照顧1名中風無法言語、癱臥在床的男子。案主與妻子及1對子女同住,但妻子是重度聽障,女兒是輕度智能障礙,兒子則是中度身心障礙,等於1家4口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023年7月27日、同年8月3日,陳男在居服期間不顧案主女兒掙扎、抗拒,2度強行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再以指侵、性交及強迫為他口交等方式,對被害人性侵得逞。同年8月9日晚珀,陳男利用居服已結束,返還該處鑰匙的機會,第3度對案主女兒性侵得逞。
陳男連案主妻子也不放過,同年8月8日晚間,見案主妻子躺在床上休息,以冰敷為由從後方攬住其身體,伸手進入她的衣服內撫摸胸部,還以性器官頂住其臀部達20分鐘。
被害母女不敢聲張,案主兒子曾目睹陳男第3度性侵妹妹的過程,但他患有中度身障,缺乏處理事務的能力,因擔心遭陳男毆打、傷害,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僅向母親告知此事,痛罵陳男「變態」。
直到2023年9月27日上午,陳男明知居服照顧已結束,仍以不詳方式侵入被害人住處,案主女兒在樓梯間發現陳男欲上樓至其住處,嚇得逃離現場,以電話向堂阿姨求助,堂阿姨聯繫堂妹(案主妻子)返家查看,陳男才慌忙離去。堂阿姨追問後,全案因此曝光。
對於被害母女的指控,陳男一概否認,辯稱居服期間及返還鑰匙當天,均不可能對案主女兒性侵;2023年8月7日係因案主妻子不適,僅以物品冰敷其胸口,並未摸其胸部;同年9月27日返回被害人住處拿手套,在樓梯間巧遇案主女兒,帶他進入屋內。
不過,法官根據被害母女及兒子等人的供詞,加上堂阿姨提供質問陳男的錄音檔,陳男被問到是否性侵案主女兒,曾說「對,我沒經過她同意就做這個事情,阿姨我跟你道歉,也跟她道歉」、「我就是強迫啦,我真的很抱歉」等語。此外,堂阿姨在告知陳男任職的機構後,陳男隨後在主管陪同下到被害人住處下跪道歉,都讓法官認定陳男犯罪事實成立。
法官審酌陳男身為居服員,本應忠誠履行照護案主之職務,竟為逞一己私慾,利用擔任居服員之便,利用1家人都是身心障礙性侵案主妻子及女兒,事後否認犯行,也未和解或給予補償,對案主女兒的3個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陳男5年至5年2月徒刑,對案妻子的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應執行8年10徒刑;另依侵入住宅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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