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原為高雄市警局三民一分局派出所員警涂男,自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3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對6名女性報案人伸出魔爪。包括處理非道路交通事故、妨害電腦使用及手機遺失等案件時,假借執行職務與檢查傷勢名義,要求被害人雙手上舉拍攝胸部及腋下照片。
涂男還曾藉故前往被害人住處,要求對方脫去上衣,僅穿運動內衣,或誆稱「嫌疑人會將物品藏在腳底板」要求被害人坐在床上拍攝隱私照片。涂男更竊錄女報案人在派出所如廁時的臀腿部隱私照片。
涂男在非法蒐集6名女性影像後,113年9月16日透過手機開啟AI程式,將這6名女子的照片與虛擬裸體影像合成,製作成裸照供自己閱覽。全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二度對涂男發動搜索查扣手機與電子設備。
檢方考量其犯罪情節惡性重大,建請高雄地方法院依個資法規定加重其刑,從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
第7案因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被害人指控關鍵影像疑遭刪除,在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協助下,由律師聲請再議。
檢方表示,檢察官指揮警方於113年12月27日發動搜索,查扣被告持用手機,並請高雄市刑大科偵隊數位採證,結果顯示被告於本案案發時段分別有24次、18次開啟或操作手機相機、相簿之紀錄;另自同日9時0分接獲警員來電後,尚有42次開啟或操作手機相簿之紀錄,包含刪除23筆照片。
檢方說,因手機內部資訊已遭刪除並回溯,僅能還原操作紀錄,無從還原遭被告刪除之照片,無從確認內容,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相佐,尚難僅憑告訴人指訴,讓被告擔負刑事罪責,基於「罪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其罪嫌不足。
高雄市警局表示,三民一分局接獲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案經行政調查及主管機關審議認定成立,警局依法從重對凃員記大過一次並調整服務單位;同時主動報請地檢署指揮,依法移送偵辦。後續警方與被害人保持聯繫,並於行政及刑事案件調查及處理過程中,適時向當事人說明案件受理、行政調查、申訴審議及司法偵辦等相關進度,持續告知相關法律權益及社會局轉介資訊,以維護權益。警局也將持續關懷被害人並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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