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指出,近兩個月來,新主管上任後,整天要求工作進度加快,為了節省成本,臨時派遣變少、人力相對減少,變成要由其他部門(非原本安排工作單位)到處支援,未依勞基法35條規定工作4小時休息30分,且休假跟休息時間都是變形工時。

投訴人指出,反應給主管說人力不足可能無法如期達成作業量,也是不斷追趕,並指現場主官只會坐在那邊看電腦,按照HTP值不合理要求,自己卻完全沒有幫忙協助處理問題的能力。並稱「台灣汽車產業工會暨倉儲產業工會」已函文給桃園市府,並要求酷澎改善,卻仍維持變形工時。

桃園市勞動檢查處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台灣汽車產業工會暨倉儲產業工會」之函文,而事業單位為連續工作型態,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得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5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之意旨。

勞檢處表示,酷澎物流也符合勞基法35條但書規定,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惟因勞檢處未有該案的案源,尚未派員前往酷澎公司稽查。

而迄記者發稿為止,目前尚未取得酷澎的回應。

酷澎物流公司班表。投訴人提供
酷澎物流公司班表。投訴人提供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函文。投訴人提供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函文。投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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