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姓男子於2024年5月至7月底任職於苗栗縣苑裡鎮成功牛排苑裡店,卻利用職務之便,在該店會員資料系統內,以其偏名「張軒宇」及手機號碼成功申設成功牛排的會員帳號後,於同年7月16日在該店的工作用平板電腦登入其會員帳號,輸入消費100萬元,以消費100元換1點計算,其會員帳號因此累積1萬點的會員點數。
同年7月24日,洪男再以相同手法在其會員帳號登錄因活動獲得1000點,以及消費10萬元累積1000點;7月29日登錄消費2萬元,累積200點。洪男合計3次不實登錄共累計消費112萬元,累積會員點數共1萬2200點。
洪男在成功牛排苑裡鎮工作至7月底後離職,於同年8月7日使用3800點兌換100份餐點「何肋不為」,接著又在8月18日晚間前往成功牛排台中清水店用餐,以15點數兌換了1份「經典美式炸物」,再使用60點兌換3份「精力充沛」,價值共720元。
店員當場發現洪男的會員帳號點數異常,通報幹部後向警方報案。洪男2天後回到清水店支付當天消費的720元,但仍被檢察官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詐欺得利罪起訴。
洪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同事將朋友不要的點數轉給他,並未告訴他有多少點數,他在清水店消費時,是店員主動詢問是否欲以點數折抵消費,折抵時也沒看自己手機究竟有多少點數,是警察告知後才知道自己的點數異常。
法官傳喚洪男所說的同事,同事否認送點數給洪男;成功牛排幹部也說,公司規定不得轉讓客人會員點數,若要求轉讓必須先消除A客人點數再加入B客人的點數,「這種轉讓的機率性很低。」分店單日也不可能出現單筆100萬元、10萬元的消費金額,法官因此認定洪男說法不實。
法官還說,洪男在清水店以點數折抵消費時,已由店員告知點數異常,不可能不知道自己點數暴增,而洪男身為員工,必須學會操作平板電腦輸入會員電話,登錄消費金額,平板會自動轉成會員點數會存在會員帳戶,顯見該些暴增的點數應是洪男自行使用苑裡店平板電腦所登載。
法官認定洪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一審從重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將他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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