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指出,勘驗內容顯示106年8月間鄭文燦與廖俊松共有三次聚餐,而非起訴書所稱兩次,且廖俊松每次均邀請不同台塑企業高層同行,刻意營造自己能代表台塑集團的假象。在106年9月14日於官邸會面時,廖俊松向鄭文燦吹噓自身與台塑高層關係,與廖俊松長子廖力廷離開官邸後與妻子談話內容相互印證。

律師團表示,鄭文燦於翌日發現廖俊松遺留的物品後,鄭文燦也親向廖俊松確認後,在一週內就要求廖俊松要到官邸取回,鄭文燦後來並向台塑人員查證廖俊松是否真能代表台塑,錄音內容也可以印證這一點。

律師團指出,錄音中廖俊松多次表示退款時間為「9月14日後一週內」,與鄭文燦自始供述一致,而鄭文燦在偵訊供述時,並不知道廖俊松在偵訊光碟的證詞,不存在串證的可能,兩者證詞高度吻合,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然而調查官卻以侯水文監聽內容「他現在是錢收去,不替我們辦事嗎」為由,希望廖俊松改變說法,但卷證可證明侯水文從未被告知退款乙事,顯示本案係以建立在錯誤前提上誘導答案。律師團強調,此項「一週內退款」證詞,在偵查筆錄中被消失,完全未被依規定呈現。因此,此次勘驗有助於確定證據力,提供未來法庭使用。

針對外界關注的「丟包金額」究竟為500萬元或420萬元,律師團說明,卷內僅有420萬元提款紀錄,檢方則主張差額由鴻展公司補足,但無任何事證支持,與相關證人供述亦不一致,金流至今仍存疑點,檢察官於起訴書也沒有舉證。

此外,錄音顯示廖俊松原稱於官邸僅以手勢比「五」示意,也沒有說有五百萬一事,鄭文燦未有回應,但在檢察官多次追問暗示後才改口稱「有啦」,律師團質疑偵訊誘導至為明顯。

在侯水文部分,勘驗內容顯示侯於108年2月退股時自稱因「無法自辦市地重劃」,但當調查官詢問是否因108年4月送公展而知悉市府將採區段徵收時,侯竟反問「公展是要區段徵收?」顯示廖俊松從未向其回報案件都市計劃進度,包括已經退款等重要資訊。律師團指出,卷證顯示桃園市政府早在107年3月16日即確立全區區段徵收立場,與侯水文當時得到的資訊完全不符。勘驗此段得知廖俊松並未提供侯正確資訊。

錄音並顯示,廖俊松告訴侯水文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但侯水文查證其員工,發現僅取得五成多;而市府與鄭文燦的立場始終為若地主百分之百同意才能自辦重劃,若未達到門檻,則由市府統一採區段徵收,勘驗錄音內容後,證明市府立場相互都是一樣的,廖俊松對於侯水文並未提供正確資訊。

庭上法官亦就本案通訊監察程序當庭詢問檢方是否曾陳報法院,檢察官則明確回應「確實未曾陳報」,法官則當庭表示,經檢視相關資料,本案確實為另案監聽,未在七日內呈報法院核准。律師團針對此節認為,從卷證資料看出在104年立案監聽,監察對象不是鄭文燦,而鄭文燦涉及的事件,是在106年才開始,當時並未申請法院核准監聽,本案監聽自始至終都沒有呈報法院,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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