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律師團指出,從歷次的桃園市政府會議紀錄更可明確看出,鄭文燦擔任市長任內,桃園市政府皆沒有在任何一個對價關係的版本中,提供廖姓父子所希冀的協助。證人廖俊松的供述內容,從偵查階段到今天的法庭審理中,不僅前後說詞反覆,與其他證人不同,更在兩次法庭上衍生出兩到三個不同版本的說法。然而,無論廖俊松提出哪一個版本,其所稱之請託事項,在客觀上皆是鄭文燦無法單方面可以決定的事項。
而廖俊松上次開庭時,在庭上坦承,他根本不贊成將9.12公頃農地與41公頃公墓用地合併開發一個都市計劃,他認為,合成一個都市計劃不是他要的版本,甚至在庭上形容市府此舉是「亂搞」。從歷次的桃園市政府會議紀錄與客觀的討論脈絡,清楚看出,桃市府團隊最終決議採「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同時將9.12公頃的農地與41公頃的公墓用地合併辦理,成為一個都市計劃案,並依都市計劃法程序推動,這完全違背了廖俊松「直接向內政部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的利益與強烈意願。
市府歷次會議既沒有提供廖姓父子所期望的實質協助,雙方更不可能在當晚官邸短短會面的10分鐘內,針對一個市府「沒有辦法協助,也從來沒有配合協助」的事項,達成任何「行收賄的合意」,再者,廖俊松指稱他希望他送內政部申請自辦重劃時,桃園市政府出席同仁能表示支持。
律師團指出,廖俊松是在109年2月以5.13公頃都市計劃變更案送內政部營建署,而本案討論時,是在106年間,106年9月14日廖俊松到市長官邸拜訪時,根本都還沒有此一申請案,如何可能形成合意對價關係。
另依照廖俊松今日在法庭上具結作證時親口指稱,他當初找鄭文燦的訴求只有「兩項請託」:第一,地主依法自行將都市計畫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時,希望桃園市政府的官員能在內政部開會時幫忙講話協助通過;第二,等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將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後,地主要求自辦市地重劃,希望桃園市政府能核准。
廖俊松的這段證詞,形同直接推翻了檢方在起訴書的核心邏輯。廖俊松已明確承認,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的申請是「地主依法自行送件至中央」。既然本案為部訂計劃,審查權完全在中央內政部都委會,桃園市政府僅是派員列席;且後續的「自辦市地重劃」更是必須載明在該都市計劃變更案中,全案不論是都市計劃變更審議,或是採取地主自辦市地重劃,都是內政部都委會權責,桃園市政府根本無權決定。
然依照「林口工五二通」的規定,及「都市計劃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9.12公頃土地的地主,102年就取得合法的申請權利,只要整合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書的門檻完成,都可以自行申請。這樣的陳述,與起訴書指稱申請國家重大建設的核定,可以幫助自辦市地重劃的核定,廖俊松在法庭上也明確地說,他認為沒有幫助。
至於廖俊松提出這兩項請託內容,足以證明,檢方起訴書中所指控的「行收賄對價行為」,協助幫忙解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的門檻,在主客觀上都完全不成立。律師團指出,今日庭上的交叉詰問已還原本案的基本事實樣貌,在在證明鄭文燦既無動機、無實質協助行為,桃園市政府所推動的方向,根本不是廖俊松要的,更無所謂的「對價關係」,徹底戳破了檢方在起訴書中建構的合意對價關係,根本缺乏客觀證據。
鄭文燦的辯護律師認為,檢察官對於對價關係,已經有許多不同版本,在歷次的法庭審理中,ㄧ一被點破,而合意行為僅依賴前後反覆說詞矛盾的廖俊松的證詞,在起訴的舉證責任上嚴重不足,難以通過司法檢驗。
公訴主任檢察官吳昇峰則指出,法律看的是誰給的錢、什麼時間給、怎麼給?500萬現金在106年9月7日市府會議後的7天內,由廖俊松在深夜親自送到官邸,時間點的高度巧合,並非一般政治獻金,而是具有賄賂性質的金錢交付。他也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強調對價關係不需要明示或白紙黑字,只要雙方有「心照不宣」的默契即可,也質疑,若非賄賂,為何要用現鈔「灌頂」的方式在深夜官邸交付。
公訴檢察官邱健盛指出,106年9月7日與9月14日的會議結論與廖俊松的請託高度吻合,即便後來計畫有變,也無礙於行賄當時的合意;並認為市府將9.12公頃與41公頃綁在一起處理,客觀上就是為了幫廖俊松的案子「搭便車」,使其能規避原本難以達成的法律門檻;他強調監聽、行動蒐證等客觀證據,足以還原行賄情景。
另一位公訴檢察官李頎強調,卷內眾多監聽譯文及客觀證據不容忽視,這些證據還原了行賄者與收賄者當下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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