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檢獲報後即指派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偵辦,並與高雄市社會局家防中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兒保醫療中心合作,共同成立聯絡平台聯繫及分工。同時通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被害人及家屬必要之關懷及協助。

鄭姓被告於 114 年 2 月起至 114 年 9 月中旬,多次以玩遊戲、管教等理由凌虐同住之2名幼童,致2名幼童身體多處部位瘀傷,部分身體部位更因多次毆打而有大面積瘀傷,被告並命未滿7歲之幼童於陽台半蹲,再以手壓該幼童額頭大力往後撞擊陽台牆壁,使該幼童多處部位挫瘀傷、枕部蜘蛛網膜下出血合併嚴重腦水腫及腦疝導致嚴重腦傷,並毀敗、嚴重減損多處身體機能,對於身體、健康有嚴重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並足以妨害該幼童之身心健全或自然發育。

檢察官指揮鳳山分局偵辦幼童遭凌虐成重傷,建請法院重判12 年。雄檢提供
檢察官指揮鳳山分局偵辦幼童遭凌虐成重傷,建請法院重判12 年。雄檢提供

立法院業於 114 年 7 月 18 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286 條,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本次修法對於兒虐致死或致重傷害案件均提高刑度。檢方參酌被告體型壯碩,犯後始終飾詞狡辯,且依高醫兒保醫療中心醫師就被害人傷勢之報告可認被告長期凌虐 2 名幼童,造成幼童身心發育終身嚴重受傷,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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