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擔任教練、醫療救護工作的陳男,在台中市經營潛水店,他在2023年初從網路認識一名女學員,對女子頗有好感,因為6月是女子生日,故邀約對方來店內幫她慶生,過程中趁女子不注意翻找皮包,看到住宿旅館房卡,他不動聲色記下地址、房號,女學員直到隔天凌晨才返回旅館休息。

陳男隔天早上8時前往該旅館,向櫃臺人員佯稱住宿該房間,下樓買東西卻忘了帶房卡,工作人員不疑有他,將備用房卡提供給陳男,他得以順利進入房間,當時女學員正在裸睡,被陳男驚醒並要他離開,不料陳男反而關上電燈。脫衣並強吻女子,還指侵她下體得逞,直到射精在女子肚子上才心滿意足離開。

女學員向朋友哭訴遭侵犯並報警提告,檢方偵結後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侵罪起訴,一審陳男辯稱雙方互動良好,指女方並未拒絕,但他沒有性侵、指侵行為,女學員指當下陳男說自己已經離婚單身,「很喜歡妳,希望做他女朋友」,她回「你這樣是強暴」,陳男仍繼續惡行;且陳男案發前,還拿女學員手機傳送個資到自己手機,女子事後發現異狀,詢問時陳男也自曝身分。

台中地院根據相關證據,及陳男犯後不認犯行、與被害人和解等狀況,一審判處他7年10月徒刑,檢方與陳男均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審結,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檢方、陳男不服上訴二審,陳男仍不認有性侵,台中高分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資料照
檢方、陳男不服上訴二審,陳男仍不認有性侵,台中高分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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