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訂定辦法」有盲點 律師「明確化」相關細則
律師周逸濱指出,2015年衛福部已有《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其中第2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只不過對於違反的效果如何,沒有明白寫出來,因此,這次的針孔事件,反而突顯實際執行成效有限。
周逸濱強調,其實現有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有完整地包含影像、肖像在內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若要蒐集、處理、利用個資,必須符合相關的程序及特定目的、法定事由,但衛福部依照《個資法》授權所訂定的《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僅適用於總床數達100床以上的私立醫院、醫療法人醫院及其他法人附設醫院,建議應該考量資源、規模,建立適用於診所的《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辦法》,讓診所有具體依循的準則,而不是僅用各別的函釋來規範,以免見樹不見林。
周逸濱並提醒,有些診所可能是為了避免醫糾而私設針孔,此時也可以去了解背後動機,在檢討相關規範時也一併明確化設置監視器的類型、地點、場合、公告方式等,兼顧醫病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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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實名制」防君子不防小人 學者曝關鍵在「2要素」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最近出事的醫美或醫療院所,對於偷拍的原因,大都以預防醫療糾紛或防盜為理由,但檢警及衛生機關都不採信,法律部分追究刑責、行政部分則嚴懲。而綜觀偷拍事件,被查到的醫療院所確實沒告知病患而有越過紅線的疑慮,才會引發這麼大的偷拍風暴。
對於未來要如何規範,讓全台擁有600億傷商機的醫美產業止血。胡博硯認為,醫療院所對病患的病情、治療風險有告知義務,這是醫療相關法規明定的必要措施,而在診間、手術等隱私程度不同的場合下錄影,並非醫病間的必然選項,若有錄影需求,絕對要告知病患,讓其知悉錄影的目的、用途為何,影片如何保存、保密,確保不會外流,而且不能僅憑口頭告知,必須建立完整的SOP流程。
據了解,衛福部公布「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依《個資法》母法更新修訂,並就公版的「診間攝影書面同意書」進行研擬,他呼籲,政府機關應盡快完成這項最關鍵的規範,建立完整的流程,讓醫療院所及病患對於醫療的隱私錄影規定有所依循,病患也才有安全感。
對於行政院有意將「特殊影像設備實名制」,這項措施能否有效規範業者、防範偷拍,已由數位發展研究部展開研究。胡博硯認為,這個規範基本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意義不大,畢竟法律本就禁止偷拍行為,也不應該發生,而特殊錄影設備實名制規範的大都是守法的業者,想偷拍的就會偷偷來,還會陳報設備資料嗎?真的意義不大,真正的關鍵還是在於錄影前的告知及取得同意兩大要素,政府應朝這兩個關鍵盡快制訂最完善的法規與流程,平息這場偷拍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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