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發文解讀柯文哲判決的理由,首先法院認定柯文哲犯了共四案,本來加總應該21年,但一般刑度加總後會打折,所以最後「只需要」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而法院強調,收賄不一定要明講「你給我錢我幫你做事」,只要雙方之間形成默契,例如先談事情、後收錢,或用政治獻金包裝,都可能成立犯罪。
另外,判決認為,沈慶京透過員工捐政治獻金給柯文哲,時間剛好在雙方談京華城案之後,且市府後續確實有動作,因此認定這筆錢與職務行為有關,不是單純捐款,即使沒有直接對話證據,但雙方有私下會面,沈慶京離開市長辦公室時態度滿意,且市府政策隨後轉向,這些都被認為是「默示合意」的證據。
而法院認定,京華城本來不符合條件,且已在行政訴訟中敗訴,但仍透過細部計畫,額外給予20%容積獎勵,這被認為是違法放寬規定,讓特定公司獲利。法院特別強調,相關會議、專家意見早就指出有違法疑慮,但仍強行通過,因此不是單純政策判斷,而是明知違法仍為之,至少構成圖利罪。
呂秋遠還指出,判決中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政治獻金不是候選人個人財產」,必須要用在選舉上,因此把應該進政治獻金專戶的錢轉成私人或公司資金,這就是侵占。此外,眾望基金會本來是公益用途,但卻被用來支付競選團隊薪資,法院認為這違反基金會設立目的,構成背信。
而1500萬元收賄部分,法院認為只有Excel自白,沒有其他證據補強,因此認為不能成立,法院也沒有硬判有罪,「周映君老師很準,8年前就說,柯文哲會走空亡17年,這真是太神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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