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曾男從2022年起到2024年間,趁著上課、開車接送及同住宿舍等機會,先後對4名少年伸狼手,包括趁少年熟睡時觸碰性器官,又不顧少年反對多次撫摸對方生殖器、下腹部及捏奶頭等等猥褻行為。
曾男在2023年時,又在住處以手機拍攝兒童全裸照片,並將其以通訊軟體傳送給另外一名少年,被害少年們身心受創,不堪受辱向家長反應,後續通報警方並提告,警方循線偵辦,持拘票、搜索票上門查緝,拘提曾男到案並查扣作案手機1支。
檢方認為曾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強制猥褻罪,以及拍攝、交付兒童性影像罪,偵結後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審理時,曾男仍否認多數犯行,將猥褻行為說成是與學生互動、催促對方起床等,法官調閱相關證據認為事證明確,不採信曾男說法。
曾男僅對於拍攝、轉傳兒童裸照部分認罪,並與受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依法減輕其刑,但猥褻未成年少年部分有罪,分別論處科刑,從1年到1年4月不等,合併應執行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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