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洪女自90年9月至112年4月21日期間,在友達公司擔任高級工程助理,負責協助研發工程師(RD)處理各類事務,包含採購原料、零件進料等業務;蕭男為洪女的配偶,並於97年8月14日以胞弟名義設立一家電子公司,並擔任實質負責人迄至113年9月26日該公司解散之日止。

洪女先是在6年前促使友達公司將蕭姓丈夫掌控的電子公司列入供應商名單,復利用友達公司資源,於明知市場上其他供應商就同一零件、材料存在較低詢價結果之情況下,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其與蕭姓丈夫實質掌控電子公司之利益衝突關係,再利用職務得以先行取得或知悉公司所需採購之原料、零件之機會,事先通知其夫以電子公司名義於市場上先行購入,並抬高報價等,以此輾轉交易方式賺取價差2,898萬665元。

全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沈郁智指揮新竹市調查站,於今年1月8日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手機、電腦主機、銀行帳戶存摺及匯款單據等證物。經比對採購、報價、交易及金流資料後,認定洪、蕭2人涉嫌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使友達公司向該電子公司採購零件、物料及打件等項目,累計交易金額達1億6,672萬8,440元,不法利益達2,898萬665元,涉犯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及刑法背信等罪嫌,並依法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呼籲,企業採購制度及內部控制機制,為維護公司治理及市場交易秩序之重要防線。員工辦理採購、供應商管理及價格審核等業務時,應恪守誠信及利益迴避規範,不得利用職務資訊或交易權限圖利自己、親友或特定廠商,損害公司及投資大眾權益。上市櫃公司亦應強化供應商審查、關係人交易揭露、異常報價比對、採購稽核及金流監控機制,及早防堵不合營業常規交易。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