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4名助理自2015年起陸續進入黃紹庭服務處,分別擔任第二、第三屆議員期間助理。黃男以服務處「慣例」為由,要求助理在薪資欄空白的聘書與基本資料表上簽名,甚至交出存摺與印章,由承辦人依指示填寫浮報薪資,再向議會申報請款,藉此溢領助理補助費與春節慰勞金。

離譜的是,其中一名吳姓助理還因「被加薪」,導致每月遭高額扣稅,2015年至2017年間反而因此拿到國稅局退稅3萬9千多元。案發後,他已將這筆款項全數繳回,作為犯罪所得返還。

審理過程中,洪姓及2名王姓助理在偵查階段即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吳姓助理則在一審期間才認罪,法官認為4人多為配合上級指示,犯罪動機單純,因此依法減刑。

最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4人各1年至1年9月不等徒刑,並宣告3年至4年緩刑,另須繳納3萬至5萬元給公庫,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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