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潛入國小廁所,躲在隔間裡趁著被害女童上廁所,以手機從下方縫隙偷拍女童屁股、肛門等私密部位,結果被另名女童發現,向校方通報並報案,警方循線偵辦,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到施男,並從手機、家中隨身硬碟中發現不雅影像,除了受害女童外,還有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少年與兒童。
警方將施男移送台南地檢偵辦,檢察官認為施男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該法條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審理時認為,偷拍行為沒有權勢不對等情形,更適用於「妨害秘密罪」,但沒有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檢方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仍認為,此事並非性剝削行為,與條例規定不符,原審認事用法確有違誤,但施仍構成第36條第1項之罪;該法保障「性隱私」,非僅限於兒童或少年「從事性活動」時隱私,也包括兒童或少年「性器或身體隱私部位」個人隱私,因而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施男始終坦承犯行,且與1名知悉真實身分的被害人達成和解,診斷證明顯示屬衝動型犯罪,相較短時間與世隔絕,如透過適當處遇或保護管束,應能兼顧矯正被告、防衛社會之目的,被依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共4罪,判處他2年徒刑,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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