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國小廁所拍女童一審無罪 二審改判2年「這原因」仍躲牢獄之災|壹蘋新聞網

躲國小廁所拍女童一審無罪 二審改判2年「這原因」仍躲牢獄之災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莊曜聰/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施姓男子2年多前潛入某國小廁所,從隔間偷拍女童如廁影像,被另名學童發現報警逮人,檢警查扣手機、隨身硬碟,還發現其他不明兒童的私密影像,檢方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不符合「性剝削」構成要件,認檢方用法有誤,做出無罪判決,檢方不服上訴,施男被以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仍暫時躲過牢獄之災。
台南一名施姓男子躲廁所偷拍國小女童,一審法官認檢方起訴法條有誤,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示意圖
台南一名施姓男子躲廁所偷拍國小女童,一審法官認檢方起訴法條有誤,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示意圖

判決書指出,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潛入國小廁所,躲在隔間裡趁著被害女童上廁所,以手機從下方縫隙偷拍女童屁股、肛門等私密部位,結果被另名女童發現,向校方通報並報案,警方循線偵辦,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到施男,並從手機、家中隨身硬碟中發現不雅影像,除了受害女童外,還有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少年與兒童。

警方將施男移送台南地檢偵辦,檢察官認為施男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該法條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審理時認為,偷拍行為沒有權勢不對等情形,更適用於「妨害秘密罪」,但沒有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檢方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仍認為,此事並非性剝削行為,與條例規定不符,原審認事用法確有違誤,但施仍構成第36條第1項之罪;該法保障「性隱私」,非僅限於兒童或少年「從事性活動」時隱私,也包括兒童或少年「性器或身體隱私部位」個人隱私,因而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施男始終坦承犯行,且與1名知悉真實身分的被害人達成和解,診斷證明顯示屬衝動型犯罪,相較短時間與世隔絕,如透過適當處遇或保護管束,應能兼顧矯正被告、防衛社會之目的,被依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共4罪,判處他2年徒刑,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

台南高分院認施男行為構成第36條第1項之罪,判處2年徒刑,但宣告緩刑5年。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認施男行為構成第36條第1項之罪,判處2年徒刑,但宣告緩刑5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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