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桃園一名女子與丈夫在13年前結婚並育有一對子女,惟女子提告指出,由子女口中得知,前年1月至8月間,丈夫在他們還未離婚時,就經常帶著女同事到家裏發生性行為;甚至在住處房間發現對方遺留之內褲及保險套,事後令她感到極度痛苦及羞辱,出現急性壓力反應及失眠之症狀,對她身心狀況造成嚴重創傷,並導致婚姻破裂,同時提出子女們錄下的性行為影片和音檔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女同事賠償1百萬元。
女同事則稱,對方提出之對話紀錄是其夫有告知子女要帶同事至家中,並無從推導有何逾越一般朋友社交之不正常往來具體行為;而影片內容,則是對方的丈夫趁她一時未察而播放成人影片,否認雙方發生性行為;至於其提出之內褲照片,也不能認定為她所有。故對方提出之相關證物並不足以證明她與其前配偶有何逾越一般男女交往情事。
但當事人的子女出庭作證時指出,前年7月29日當天父親有以LINE告知要帶同事回家,當時在樓上聽到他們發生性行為的聲音,後來分別到樓下去錄影蒐證,錄到他們結束要離開,而女方見到他們時便匆忙離去,並有拍到女方的臉,也有錄到父親跟女同事發生性行為的聲音等語。
法官認為,若女同事只是單純至同事家中拜訪,見到同事子女為何不是大方問候,而只是匆忙離開,益顯女同事當時係感到心虛。如果雙方為單純同事關係,一般至同事家中拜訪,也不可能無故進到房間還撥放成人影片,因此認為女同事之說法應屬臨訟卸責之詞。
桃園地院認為,女同事明知對方仍有婚姻關係存在,竟仍為男女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已侵害被害人基於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其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又參諸雙方所得及財產狀況,另兼衡女同事2人之交往程度等情狀,並審酌被害人因此事件進而導致離婚,其所受之損害、痛苦程度,認其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應以40萬元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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