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許朝翔獲報前往南區五權南路處理交通事故,趙男也另提供機車APP紀錄顯示停車約半小時後發生傾倒情形,警方了解情況後,立刻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比對,不到2小時便鎖定肇事車輛並通知65歲楊男到案說明。
楊男在家人陪同下到案,看到監視器畫面及車損照片後,坦承騎經過時為了閃避左側車輛時,沒掌握好距離而碰撞到趙男的機車,但因該路段車流量大又急著回家處理事情,所以就離開,楊男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開單舉發,並須與趙男調解後續賠償。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務必留在現場並撥打110報警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不知如何處理、誤認情節輕微而擅自離開,以免因一時僥倖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影響自身權益與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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