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主張,她曾於2024年5月21日於某診所接受隆乳手術,雙方在術前亦有完成諮詢。她表示,該次手術需求是希望能打造集中式豐胸外型,期待術後雙峰具明顯乳溝,事前曾提供診所案例效果圖,對方也曾保證稱「照片會給院長看過,她會幫您做這樣的胸型」。

豈料,小花在手術完畢並經充分恢復後,卻發現她的乳房中心分離明顯、完全沒有乳溝,與當初提及的示意圖或承諾均落差極大,因此憤而提告診所王姓女院長,要求醫師再為她重做隆乳手術,並同意支付5萬元。

對此,王姓女院長則喊冤,小花的要求是在「未穿內衣或衣服」的情況下,達成乳溝自然集中的效果,然而就對方提出的案例示意圖,即便是術後照,也沒有自然形成乳溝的效果;另根據國際醫學文獻,也無裸胸卻有乳溝的可能,請求法院駁回告訴。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小花和診所的LINE對話紀錄。針對「照片會給院長看過,她會幫您做這樣的胸型」爭議訊息,法官認為,這段話最多只能認定診所同意為小花施作類似胸型,而無從認定診所同意一再施作隆乳手術直至滿意為止,因此小花無從請求診所「重新」進行手術。

此外,小花雖曾提出一段去(2025)年6月間與診所的對話紀錄,想用以證明王姓女院長同意為她手術,但內容提到的金額卻非小花此次所稱的5萬元,難以認定雙方就本案請求是否達成合意,一審判小花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