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5歲洪男在2024年8月9日23時38分許,因無照並駕車違規臨停在東區小東與莊敬路口,遭到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長林海平、警員徐立昇攔查,洪男假意配合盤查,卻趁著員警要求熄火下車時加速逃逸,逃逸過程中擦撞並拖行林海平約10公尺,導致林員受傷送醫,洪男逃離現場,警方後續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洪男在一審時坦承犯行,當下雖表達願意賠償,但雙方歧見過大調解不成,法官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7月,上訴二審後,洪男亦坦承犯行,並表示與所長林海平試行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失,並當庭給付8萬元完畢,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法院輕判。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洪男因交通違規規避警方盤查,竟不顧員警人身安全,逕自駕駛自用小客車加速離去,並拖行員警約10公尺而導致受傷,以此等強暴行為妨害警員執行職務,逃逸過程中危險駕駛罔顧員警及公眾往來安全,但考量洪男始終坦承犯行並深切悔悟,也和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其所受損失等情,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