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記載,這名印尼女子17歲時,為順利來台工作,將自己的年齡改為21歲,申辦護照成功後,2011年入境台灣至2024年間,她出境4次、入境4次,都是使用登載假資料的護照,但沒被發現有異。
2024年11月因台灣丈夫向我國駐印尼代表處申請結婚面談,承辦人員這才發現珍珍的出生年月日有問題,並查扣3本假護照。
印尼女子到案之後坦承不諱,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該女子不思透過正當途徑入境,反而使用登載虛假資料的護照進入我國,對我國政府在入出國管理與國家安全維護方面造成影響,行為確實不妥。
法官表示,考量到她已經坦承犯行,在台灣擁有家庭,與我國生活產生密不可分的關聯,最終依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共4罪,判處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但不宣告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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