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邱男在事發的10月2日上午使用毒品安非他命後,騎車外出尋找作案目標,還將長度17公分的菜刀以黑色膠帶綑綁在左手,避免脫手,當天下午3時許在苗栗市社寮街看見落單的徐姓國小女童,以菜刀先後朝頸部、胸部直刺,徐姓女童掙脫後跑至附近便利商店廁所躲避,邱男騎車在後追趕,又朝著見義勇為的林姓男子猛刺,造成他腹胸重創,導致血胸、橫膈膜及肝臟撕裂等傷勢。
後來邱男看見另名國小丁姓女童,又以右手抓住對方,持刀往女童胸口直刺,造成血胸等傷勢,還好有黃姓老師奮力拉開丁姓女童,避免再遭毒手,邱男乘機逃逸,警方循線前往邱住處逮人,3名被害人經救治後,均倖免於難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
檢察官指出,48歲邱男持刀隨機對素昧平生的3名被害人行凶,且專挑身體要害部位揮刺、攻擊,其中2人還是就讀國小的柔弱女童,幾乎沒有反抗或反擊能力,造成被害人嚴重身心創傷,行凶過程又被許多民眾目擊,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甚鉅。
且邱男在2015年間,就曾持剪刀向多名被害人揮刺、犯下殺人未遂等案,經法院判處重刑執行完畢,可見邱男對刑罰反應力極為薄弱,加之有持利器隨機攻擊被害人要害部位的凶殘習性,為保護社會安全,就邱男2次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及成人1次殺人未遂罪嫌,均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以示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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