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謝祐綸表示,逢甲這名婦人的行為,「還真的可能有事」,以前就有一個很像的判決。
謝祐綸回顧,先前一名女子跟燒烤店老闆吵架,離開後又折返回來,拿出3張100元鈔票朝老闆頭部方向丟。她辯稱「我只是要付錢,又不是要侮辱他。」但法院不買單,因為正常人付錢,不是這樣付的。
謝祐綸強調,法院還特別調查,她平常出去吃飯,也根本沒有「丟錢付款」的習慣。最後代價是「公然侮辱,拘役15日」。至於逢甲這件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還是要看完整情境,綜合判斷。「但這兩百塊丟出去,或許丟的不是錢,是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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