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賴瑩真表示,依據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雖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也就是說,在子女未成年之前,這筆父母贈與的錢是要由父母共同管理的,不能由任一方單獨決定,如果要進行相關處分,只能為了子女的利益為之。「像是買跑車給自己開,帶小三出國這種行為,是絕對不行的喔!」
另外,賴瑩真說明,如果這筆錢原本就是放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帳戶,子女成年之後,便有權利向父母要回帳戶的管理權限,由自己管理使用;如果是放在他人(或父母任一方)名下帳戶,那就比較麻煩了,子女必須證明這筆錢當初確實是父母贈與,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或者有信託關係等等,才有辦法主張自己是這筆錢的所有人。
賴瑩真指出,看新聞上的描述,陳幸妤應該是將贈與的錢直接存入三名子女的名下帳戶,所以沒這個問題。因此,如果趙建銘就是死不歸還三名小孩教育基金的話,已經成年的小孩可以自行提告,未成年的小孩可由陳幸妤提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但賴瑩真提醒,因為是直系血親所為的財產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告喔。若告成的話,最多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也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侵吞及處分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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