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針對在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內容的個人創作者,建立課稅標準。只要網紅將創作內容上傳平台,並授權平台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從中獲得廣告分潤、會員訂閱、直播收益分成或觀眾打賞等收入,都屬於應課徵綜所稅的範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網紅、平台或觀眾」其中一環與台灣具有經濟關聯,就可能被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若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還須依規定計算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認定應在台灣課稅的比例。

此外,若網紅已屬「經常性經營」,且每月銷售勞務達5萬元以上,則可能被認定為須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除了申報所得稅外,也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不再適用一般個人網紅作業規範。

國稅局表示,境內平台及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自115年1月1日起,在支付我國來源的網紅收入時,將成為扣繳義務人,須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不過,考量新制剛上路,平台與創作者可能尚未熟悉相關規定,因此將115年6月30日前列為輔導期。輔導期間若有未依規定扣繳、申報或完納所得稅情形,只要主動補報補繳,均可免予處罰。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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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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