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僅透過發布新聞稿對外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依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稅率5%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昨表示,為了讓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的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也讓消費者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已修正函示,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但昨天此消息一出,外界解讀為小吃店月營收逾20萬自2029年起應開發票,引起小吃店等以及民眾議論紛紛。
財政部政務次長陳勇勝今臨時召開記者對外表示,為免外界誤解,財政部將於3年緩衝期評估並聽取各界意見之後,綜整各界意見通盤檢討審慎評估,3年期屆滿之前再決議。等於是該政策突然「大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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