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參考「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銀行法規檢視工作小組會議的建議,已研提「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預告60天。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的「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五點明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禁止目的主要是為避免利益輸送而影響銀行的健全經營。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考量政府若同時為銀行負責人,也同時是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且銀行其他負責人沒有擔任同一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尚無利益輸送疑慮,參照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修正相關情形,可排除適用本規定禁止投資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的規定,其可擴大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範圍與收益來源。
金管會強調,這次放寬條件須是同一政府單位才可以,以行政院國發基金為例,國發基金目前是彰銀、台灣中小企銀與台積電的董事,若以現行規定,彰銀與台灣中小企銀不能投資台積電,修法放寬規定後,就可投資台積電。
王允中指出,修法放寬後,公股行庫之間可互相投資,也可擴大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範圍,國營事業也有機會獲金融機構投資;但依規定,銀行投資境內外證券限額,最主要是持有股權性質總餘額不能超過銀行核算基數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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