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於去年間被爆出持有兒少性影像,一審遭判處8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且不得易科罰金。上訴至二審,黃男態度大轉變,審理期間在高院安排調解下,積極與被害人談和解、賠償,上月被依犯《個資法》改判1年6月、緩刑4年,且須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子佼持有的性影像皆是屬於「性生活」的特種個人資料,且檔案中包含各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資,使取得這些性影像的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自然屬於被害人「性生活」個資的一環。
合議庭指出,原審漏未審酌黃子佼涉犯非法搜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於2023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獲而仍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即應處以刑事責任。
合議庭說明,一審判決認定本案被害者共35人,檢方雖另有追加12名受害者併辦,不過,其中得以識別身份,且能證實本人為性影像受害者的女子僅有2位,因此重新認定全案被害女子為37人,其餘無法確認受害者身份的性影像將另行退由檢方依法處理。
然而,全案仍可上訴。宣判後,其中一名被害女子的委任律師表示,律師們已在司法程序中為當事人爭取到最佳權益與正義,表明將「不會上訴」;至於有關確切的賠償金額、談和條件為何,基於保護被害人及保密義務,當律師被問及相關問題時,均未對外透露。
對此,高檢署表示,黃男的行為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侵害甚鉅,法院卻僅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完畢,即予以緩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因此於今日正式針對本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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