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韋廷律師針對「黃子佼案」指出,二審改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認定罪名後,被害人範圍不再侷限於未成年人。他解釋,一審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處理,只能就35名未成年被害人判刑,因而判處八個月;但二審改採《個資法》,凡是被下載的影像都涉及當事人個人資料遭侵害,使受害人數從35人一口氣擴大至超過2000人,刑度也因此由八個月提高至一年六月。
他強調,這兩千多名被害人日後都可以提民事求償,而非只有35人擁有權利,所以外界理解的「和解完就沒事」,其實完全不正確,法官在二審留下了最大伏筆。
然而在二審宣判前,黃子佼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強調被害人已「諒解」、下載影像「多為成年人」、且下載時間是「法律明令禁止前」。這份聲明引發更大反彈。創意私房案的告發人、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痛批,下載影像的行為本身就傷害當事人,「購買者跟拍攝者一樣可惡,這些『成年人』不是人嗎?」更指「和解不等於諒解」,許多受害者選擇和解,往往是不願再承受漫長司法程序的二度傷害。
她也質疑「所有受害者都已接受和解」的說法不符事實,因其中尚有至少12名受害者身分無法辨識、無從聯絡,「根本不可能全部取得意願」。她直指該聲明彷彿是在替隔天的緩刑鋪路,批評黃子佼「沒有資格」以受害人名義替自己脫身。
劉韋廷則認為,外界不應只看到「緩刑」三個字。他指出,二審法官採用《個資法》、擴大被害人認定、明確指出下載影像涉及大量當事人權益,某種程度上比一審更全面也更具提醒效果。未來若有被害者選擇提出民事訴訟,黃子佼將面臨一波又一波的法律責任,「刑事緩刑不代表這件事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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