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發文表示,周美青或馬以南若要代表馬英九對外說明或影響蕭旭岑案,必須先向法院聲請馬英九監護宣告並獲裁准,因為馬英九在法律上,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若還未獲裁定監護宣告前,她們無法代表馬英九對外說明或影響「蕭旭岑案」。

黃帝穎指出民法規定,如果周美青(配偶)及馬以南(四等親內)認為馬英九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對馬英九為監護之宣告。

如果法院以診斷證明、相關醫療紀錄及鑑定報告,認定馬英九確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嚴重,才會裁定監護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才會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馬英九的法定代理人,馬以南若擔任馬英九監護人,才能代表對外說明,也才可能在法律上有效影響「蕭旭岑案」,否則不合法。

作者簡介

黃詩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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